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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匠人吉姆烘焙食品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44号)

发布日期: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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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匠人****姆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龚春怡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单位)在经营地址:XXXXX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龚春怡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匠人****姆XXXXX公司自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工资32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58号)联系人: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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