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XXXXX(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 真:XXXXX 电子邮箱邮箱:XXXXX> 通讯地址:XXXXX紫阳大道1-118(尤溪县行政服务中心) 邮 编:365100 序号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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