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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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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5号温州市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B,法定代表人:梁*,地址:XXXXX仙岩街道仙南工业区北路2号三楼。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照明灯具表面喷塑加工,现场喷塑、喷塑固化、超声波清洗机工序正在作业,你单位新增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配套建设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照明灯具表面喷塑加工、建设项目已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未能出示环保验收材料的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4.2024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新增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照明灯具表面喷塑加工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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