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厦门车顺行XXXXX公司等14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原备案地址:XXXXX生产厂房,缺乏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技术人员,已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业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我局依法撤销上述14家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企业清单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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