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24-04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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