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21号 韦志科、邱元伟: 共同申请人韦斌灵等4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恒品XXXXX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韦志科、第三被申请人邱元伟、第四被申请人东莞市恒品钢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本庭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868~87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你们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868~871号《仲裁裁决书》。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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