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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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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3 21:01:35江苏海事局通告第23号 2018年8月14日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等相关活动。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试航服务机构应与试航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具有正式劳动关系,并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船长任职和明确船长权力的声明。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测试人员在操作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前,应通知值班船员,并报经试航船长同意。第九条试航船舶自长江江苏段始发,责任主体应提前24小时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作业报备。第十条试航船舶作业报备,应提交下列材料:(二)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协议、船舶试航技术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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