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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都环罚[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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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华:  身份证号码:420581********0632  住址:宜都市枝城镇丹阳小区20栋401号  江书华环境违法一案,经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宜都市自然资源局线索移交,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位于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XXXXX公司右侧一废弃采矿场和原欧邦矿业排土场两处存在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经踏勘,发现两处存有大量工业固体废弃物倾倒行为,其中原欧邦矿业排土场倾倒点已掩埋,江书华个人分别于4月14日、5月24日擅自将Ⅱ类工业固体废弃物(磷石膏)倾倒在废弃采矿场和原欧邦矿业排土场,在倾倒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经江书华自行委托处置,目前已挖取清运欧邦矿业排土场磷石膏812吨、东正矿业废弃采矿场挖取清运107.6吨,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共计56855元。  以上事实有《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江书华处置费用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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