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施科威XXXXX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已作出(2023)湘01清申3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本案为普通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采取轮候+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长沙施科威XXXXX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XXXXX公司类XXXXX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地惟余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宪,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橡塑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及其他类型机械,建筑五金、水暖器材及五金件的生产及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XXXXX公司股东为泓天公司持股比例25%,并同时报送至电子邮箱邮箱:XXXXXan>。邮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案件名称+申报机构名称”命名;3、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管理人,本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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