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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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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栗文霞、张马先等2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第33XXXXX号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知人:栗文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2024年3月11日14时34分,栗文霞驾驶悬挂牌号为杭1*****8(系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萧山区人民路育才路口,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7219),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72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非机动车登记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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