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文件制定工作,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电子邮箱邮箱:XXXXX>邮寄地址:XXXXX路37号邮政编码: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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