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 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镇 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各类行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 称污水)和大气降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雨水管 网、污水管网、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提供和管理、为社会公 众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和污水纳入城市规划区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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