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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2024年度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曝光台(一)

发布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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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对象:杨某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当事人杨某某在平湖市新仓镇枫叶路356号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违法对象:钱某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3日,当事人钱某某在桐乡市濮院镇濮院大道2172号3幢2楼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给予钱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违法对象:谭某某、****某某等四人违法实事:2024年04月10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金鱼桥村12组厂房安全通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第二款规定,各处罚50元,并要求立即改正。违法对象:刘某违法事实:2024年4月9日11时56分,当事人刘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贤埭街138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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